一贴看懂!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也不能终止合同的9种情况(一)
一贴看懂!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也不能终止合同的9种情况(一)
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,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:
1、性质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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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的解除,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,要么协商解除,要么单方解除,强调主观因素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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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的终止,则更加强调客观因素,即基于某些客观情况的发生,而导致劳动关系终结。
2、事由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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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,具体规定在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章的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一条,比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,可以分为过失性解除,无过错解除以及经济性裁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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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,则规定在《劳动合同法》的第四十四条,具体有劳动合同期满、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丧失主体资格或主体消亡等。
3、程序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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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避免解除权被滥用,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,最典型的就是通知工会程序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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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因为一般是客观因素所致,所以在程序方面的要求相对比较宽松。
4、法律后果也不径相同。
在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中,还可能涉及代通金,而劳动合同终止则不存在代通金的问题。
我们一定要注意准确使用解除和终止这两个词,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。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,劳动合同期满,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。
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,劳动者也要注意,应该在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申请仲裁,否则一旦超过法定时效,合法权益将很难再获得保护。
另外,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,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,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,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,产生的合理费用,一般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。
劳动合同期满时,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,是否能终止劳动合同,需要视伤残等级,区别对待。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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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职工因工致残,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,保留劳动关系,退出工作岗位,这时候企业不能因劳动合同期满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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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、六级伤残的,则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,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;难以安排工作的,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,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,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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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,劳动合同期满时,即可终止。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—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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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、六级伤残的,保留劳动关系,但职工可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,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,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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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,劳动合同期满终止,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,也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,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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